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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63443/2016-01006  统一登记号:  TXDR-2016-01006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信息时效期: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TXDR-2016-01006

天政办发201646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12日                

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应急组织机构 ………………………………………………5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5

3. 预防预警机制……………………………………………………8

3.1 预防预警信息 ………………………………………………8

3.2 预防预警行动 ………………………………………………8

3.3  预警级别发布………………………………………………8

4.应急响应…………………………………………………………8

4.1 Ⅳ级响应 ……………………………………………………9

4.2 Ⅲ级响应……………………………………………………10

4.3 Ⅱ级响应……………………………………………………12

4.4 Ⅰ级响应……………………………………………………14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16

4.6 信息发布……………………………………………………18

5.善后工作 ………………………………………………………19

5.1 灾害救助……………………………………………………19

5.2 恢复重建……………………………………………………20

5.3 总结评估……………………………………………………20

6.保障措施 ………………………………………………………21

6.1 资金保障……………………………………………………21

6.2 物资保障……………………………………………………21

6.3 通信保障……………………………………………………22

6.4 装备保障……………………………………………………22

6.5 人力资源保障………………………………………………22

6.6 社会支持保障………………………………………………23

7.监督管理………………………………………………………23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23

7.2 奖励与责任…………………………………………………24

7.3 监督检查……………………………………………………25

8.附则………………………………………………………………25

8.1 名词术语解释………………………………………………25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5

8.3 预案公布部门………………………………………………25

8.4 预案实施时间………………………………………………25

天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政府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各街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区民政局、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运局、区卫生计生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文体新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市政局、区人武部、区交警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

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区减灾工作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领导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上级、外区及国际、境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街道的灾情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负责组织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和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区应急办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区民政局:组织核查协调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指导、督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区发改局: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培训、演习经费和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等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掌握、发布汛情、旱情和水利工程险情,负责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协助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规划分局:负责将综合减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结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运局: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以及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配合相关部门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区卫生计生局: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援助。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灾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修复损毁的通信设备。

区公安分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开展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

区交警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疏导。

区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局:支持本区域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区文体新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协助抢险救灾、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向国内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分别由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专业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通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灾害信息管理部门的预警预报,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向区减灾委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级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3%至5%(含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0.8%至1.0%(含1.0%)。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宣布进入Ⅳ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减灾委、区应急办和省市有关部门。

(2)区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5)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7)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8)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天心灾情快讯》上报。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宣布Ⅳ级响应终止。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5%至10%(含10%);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0%至2.0%(含2.0%)。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宣布进入Ⅲ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应急委(区应急办)和省市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5)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减灾委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7)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8)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天心灾情快讯》上报。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宣布Ⅲ级响应终止。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至15%(含1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0%至3.0%(含3.0%)。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减灾委主任宣布进入Ⅱ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应急委(区应急办)、省市有关部门和国家减灾委,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街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街道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5)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人民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7)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8)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9)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编发《天心灾情快讯》上报。

(10)区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3.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宣布Ⅱ级响应终止。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0%以上。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进入Ⅰ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报告区应急委(区应急办)、省市有关部门和国家减灾委,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区应急委、区减灾委和省市减灾委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组织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灾害损失。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区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区人民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00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兄弟区县(市)的援助。

(7)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8)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I级响应终止。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各街道管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街道、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各街道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减灾委、区应急办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街道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道每天8:00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区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办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办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区农林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区民政、农林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区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解释和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震情、山体滑坡和暴雨等自然灾害情况的,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

5. 善后工作

5.1 灾害救助

5.1.1 街道应及时调查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民政局在汇总后分别将全区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

5.1.2 根据街道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 灾民救助实行登记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5.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区发改、财政、农林水利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5.2 恢复重建

5.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5.2.2 灾情稳定后,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3日内将本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区应急委和市民政局。

5.2.3 根据街道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2.4 区发改、教育、财政、住保、城乡建设、交运、农林水利、卫生计生、文体新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总结评估

区减灾委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本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本级按照本辖区人口人平1元的标准每年安排备灾、宣传、培训、演习资金预算和救灾资金预算,并随本级财力的年增长比例逐年提高,建立备灾、宣传、培训演习资金和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滚动增长机制。

6.1.2 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 物资保障

6.2.1 区减灾委在全区建立1个救灾物资储备库,在街道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各储备库(点)应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必需的救灾物资。

6.2.2 区人民政府、街道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区减灾委可调(征)用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 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区经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部门保障救灾信息畅通。

6.3.2 加强区街两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民政局以及街道、社区(村)应配备灾害管理人员。

6.5.2 全区要建立民政、卫生计生、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区减灾委和街道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 区减灾委和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制定《天心区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区减灾委和街道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

6.6.2 区民政局要在已有的雷锋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雷锋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对口支援机制、救灾应急社会参与动员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 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全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 区减灾委办公室和街道应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7.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监督检查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区减灾委进行修订和完善,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布施行。

8.3 预案公布部门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布。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