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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63443/2016-01005  统一登记号:  TXDR-2016-01005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信息时效期: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天心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TXDR-2016-01005

天政办发201640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心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天心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6日                  

天心区种设备安全事故急救援

目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工作原则………………………………………………4

1.3 编制依据………………………………………………4

1.4 适用范围………………………………………………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5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7

3.预警和预防机制……………………………………………8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8

3.2 预警预防行动…………………………………………9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9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10

3.5 预警结束…………………………………………… 10

4.应急响应…………………………………………………10

4.1 分级响应程序……………………………………… 10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2

4.3 指挥和协调………………………………………… 13

4.4 应急处置…………………………………………… 14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5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15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5

4.8 信息发布…………………………………………… 15

4.9 应急救援结束……………………………………… 16

5.后期处置…………………………………………………16

5.1 善后处理…………………………………………… 16

5.2 社会救助…………………………………………… 16

6.保障措施…………………………………………………17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7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7

6.3 资金保障…………………………………………… 17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17

7.宣传、培训与演习………………………………………18

7.1 宣传………………………………………………… 18

7.2 培训………………………………………………… 18

7.3 演习………………………………………………… 18

7.4 监督检查…………………………………………… 18

8.附则………………………………………………………18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8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9

8.3 预案实施时间……………………………………… 19

天心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湖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天心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 各街道、园区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天心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经信局、区交运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为成员单位。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1.2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区应急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媒体宣传报道。

区应急办: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区民政局:参与事故的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事故赔偿后相应的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的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区环保局:负责及时组织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农林水利局:协调气象部门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区经信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区交运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交通疏导及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处置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救援队伍、技术支持、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2.2.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 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各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区质监分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各街道、园区及各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及质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区质监分局负责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区质监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危险程度及抢救情况。

3.2.2 处警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区应急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建立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大(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级预警由区政府确定;级预警由市政府确定;级和级预警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 预警结束

3.5.1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区质监分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做好应急准备。

4.1.2.2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3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级或I级应急响应。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区级及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1.3.2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街道、园区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现场采集信息

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质监分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由区质监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牵头,区城乡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与,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质监、安监等部门参与,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牵头,区民政、人社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与,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申请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由民政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区人民政府负责动员、调配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信息发布

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9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区人民政府应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区质监分局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区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应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各街道、园区、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演习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布。

8.2.2 本预案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