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制定解读

来源:电政办       发布日期:2017-12-21 09:32:22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区制定了《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

(一)背景情况

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虽然法律法规对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职责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也不易操作,且造成有些部门对自身职责认识和落实不够到位。现行环保体制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制定《责任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需要;是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需要;是落实环保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系统推进环保体制改革的需要。

《责任规定》对全区各级有关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行具体规定。各相关单位可根据《责任规定》对应的职责划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以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谁破坏、谁负责”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确保防治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落实到人,构建党政机关、全社会齐抓共管环保工作大格局,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三)该规范性文件实行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此次出台的《责任规定》突出特点就是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要求各相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保工作责任。有助于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管理体制,细化环境保护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的划分,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界线,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有效推进我区环保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经过说明

(一)调研和论证过程

起草本《责任规定》前,我区先行详细了解了近年来天心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和落实情况,对照省市主管部门上级相关文件,组织工作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广泛座谈。2017年2月我区起草了《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期间多次组织召开了论证会,对《责任规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

(二)征求意见过程

我区《责任规定》初稿形成后,2月下旬开始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随后根据汇总意见,经班子会研究对《责任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5月12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5号)正式出台,我区根据此文件,对《责任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意见收集及班子成员研究,对《责任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最终定稿。

三、法律依据说明

(一)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规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重点内容说明

1.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责任

《责任规定》要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组织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区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支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各园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落实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规定》明确了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2个区委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责任。其中,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部门主要负责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规定》明确了33个区直部门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重点部门涉及环境保护、法制、金融、法制、发改、教育、科技、城乡建设、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商务旅游、文体、卫计、审计、农林水利、食药、城管、经信、交运、统计、安监、工务、市政、环卫、园林、公安、工商、规划、质监、国土、交警等。主要工作包含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教育以及生态文化建设等。

3.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规定》要求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环境保护责任,引导其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产、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责任规定》强调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责任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出五项环境保护责任要求。主要涉及依法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自觉接受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

(二)有效施行该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三,建立大气、水污染、噪声、土壤防治履职尽责、失职问责、渎职追责的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大格局。

(三)特殊情况说明

无特殊情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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